上海海能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协议
编号:
甲方:上海海能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服务监督电话:021-25099066/400-625-5268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000253932324U
乙方: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下简称投顾服务)事宜,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双方声明
1. 甲方系依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是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具备提供投顾服务的资质。
2. 乙方为证券市场的合法投资者,如乙方为自然人,应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如乙方为企业法人,应依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且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民事权利能力。
3. 甲方就乙方是否适合购买/接受本协议所约定的投顾服务产品而做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代表甲方对乙方购买/接受本投顾服务产品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和保证。
4. 乙方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和认可甲方提供的《风险揭示》等相关合规风控文件;乙方已了解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乙方已理解投资可能需要承担的风险与提示,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无论该风险为已有风险或潜在风险。
5. 乙方进行任何投资,包括其投资判断及决策,并不依赖于甲方或其员工提供的市场研究分析报告、投资建议或相关信息及其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而是在甲方的辅助下,经过深思熟虑做出独立判断及决策。乙方根据甲方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及软件工具、终端设备载体所提供的所有信息数据以及市场研究分析、投资建议等资料或产品所做出的决定和投资而造成的可能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收益也由乙方自行享有。
第二条 投顾服务产品信息
1. 服务费用:¥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含税价)。
2. 支付方式:乙方应通过甲方指定服务平台【牛股王APP】(“服务平台”)、甲方确定的支付宝/微信二维码(收款人均是上海海能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进行线上支付或通过向本协议第三条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
3. 产品名称(或内容): 。
4. 服务期限:自甲方为乙方开通投顾服务权限之日起计算,至 年 月 日止。
5. 服务内容:
(1)甲方依据平台上发布产品的具体内容,向乙方提供投顾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
(2)甲方向乙方提供服务采用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微信、【牛股王或量化决策】APP等。
6. 服务开通:乙方履行完本协议第十三条第1款约定的全部义务且经甲方审核无误后,甲方应为乙方开通投顾服务。
第三条 收款账户信息及开票要求
1. 若乙方以汇款方式支付投顾服务费用,应将投顾服务费用汇至甲方如下收款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杨浦支行营业部
账 户 名:上海海能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账 号:449485083316
2. 若乙方申请开具发票,应向甲方提供包含以付款人为发票抬头的开票信息的申请(含电子邮件),甲方只向付款人开具以付款人为抬头的发票。甲方收到乙方申请且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投顾服务费用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开具发票。
3. 乙方收到发票后,若向甲方申请解除本协议并要求退还全部已支付的服务费用或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向乙方退费或依据公权力及/或公权力文书向乙方退费,乙方应于退费前三个工作日内将发票原件(如有)返还至甲方并配合甲方完成相应发票的必要变更、调整手续。
第四条 乙方以汇款方式支付投顾服务费用的,只能向第三条第1款约定账户支付投顾服务费用,向其他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账户支付投顾服务费用产生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自己承担。若乙方以支付宝或微信等第三方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投顾服务费用的,应通过甲方服务平台或甲方官方联系渠道向您发出的支付宝或微信收款码进行支付。
第五条 权利义务
1. 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投顾服务(包括收费服务及免费服务)的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如乙方在使用投顾服务时违反本协议任何约定或服务平台相关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正或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终止向乙方提供投顾服务)以减轻乙方不当行为造成的影响或损失。
2. 投顾服务的内容以甲方投顾人员实际提供的内容为准,甲方及甲方投顾人员有权根据实时行情、投顾服务安排、监管部门要求或其他即时性需求进行调整。
3. 甲方拥有对所提供的投顾服务及其他各项服务的最终解释权。
4. 甲方应以谨慎、诚实和勤勉尽责的态度为乙方提供专业、有偿服务。
5. 甲方有权根据提供的服务和协议约定收取服务费,并享有甲方所提供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研究分析成果)的知识产权及其他相关权利。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对甲方提供的服务内容进行模仿、复制、传播、转发或提供给其他第三方,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乙方的前述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不利后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甲方因此而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6. 若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投顾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产品、服务期限),则双方应终止本协议,另行签署投顾服务协议。
7. 乙方未履行完毕本协议第十三条第1款约定的全部义务并经甲方审核无误的,甲方有权不向乙方提供投顾服务。
8. 乙方购买投顾服务,应当充分详细的阅读本协议的全部条款,乙方签署本协议或向甲方支付全部投顾服务费用即表明乙方已经接受并完全理解本协议各项条款之含义。
9. 乙方不得将投顾服务费用支付给任何个人账户,不得向任何个人微信账号、个人支付宝账号或其他个人收款账户支付,否则视为乙方未向甲方支付投顾服务费用,并且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0. 如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申请解除本协议及/或要求退款的,甲方赠送给乙方的投顾服务期限(如有)不计算在退款范围内,即退款时,所退款项按日折算并不计算甲方赠送给乙方的服务期限,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赠送部分的服务期限利益。
11. 乙方在使用甲方投顾服务时,承诺向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及与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有关的各种信息和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手写签名)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以便于甲方评估乙方的风险承受能力,但甲方的风险评估结论仅供参考。如该等信息有任何变动或失效,必须及时更新并通知甲方。乙方在此特别授权甲方依据服务平台《隐私政策》的规定收集、获取、使用乙方的个人信息和设备权限。
12. 乙方应当仔细阅读甲方服务平台的《隐私政策》、《风险揭示》、《注册协议》等内容,甲方及乙方均应予以遵守。
13.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投顾服务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14. 乙方应妥善保管服务平台的登录账号和密码,并对以该账号和密码在服务平台实施的所有行为承担责任。乙方不得将账号、密码转让或借予他人使用。如乙方发现账号遭他人非法使用,应立即通知甲方处理。
15. 乙方不得倒卖甲方提供的投顾服务,且乙方不得将本协议及投顾服务或因此而获得的甲方信息,进行出售、转售或用于任何本协议约定之外的其它目的。如违反本约定,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同时甲方保留继续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16. 乙方不得委托甲方及/或甲方员工对乙方证券实盘交易账户进行任何操作,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7. 乙方有权决定是否采用甲方提供的研究分析报告等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内容。乙方须基于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自享投资收益、自行承担投资损失。
18. 乙方在使用甲方投顾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a) 遵守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b) 遵守服务平台上所有与甲方投顾服务有关的电子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协议、隐私政策)、规则和制度;
c) 不得利用服务平台发表、散布、传播任何反动、色情及违反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以及其他含有中国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规范性文件所限制或禁止的信息,若乙方在服务平台散布和传播上述信息,甲方的系统日志记录将会作为乙方违约的证据,据此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协议,乙方不得以此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证券投资顾问的职责和禁止行为
1. 证券投资顾问的职责
a) 甲方证券投资顾问向乙方提供投顾服务时,应告知乙方证券投资顾问的真实姓名以及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不得假借其他人员身份或者以虚假身份向乙方提供投顾服务;
b) 甲方证券投资顾问向乙方提供投顾服务时,应当已了解乙方的身份、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需求等信息,在科学评估乙方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后,再向乙方提供适当的、有针对性的服务;
c) 甲方证券投资顾问应当完整、客观、准确地运用有关信息、资料向乙方提供投顾服务;提供投资建议时应当说明合理依据和资讯来源,除甲方自身研究成果外,引用其他机构观点的,还应当向乙方提示该观点的发布人、发布日期等信息。
2. 甲方证券投资顾问的禁止行为
a) 禁止证券投资顾问代理乙方进行证券买卖,不得与乙方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b) 禁止证券投资顾问以个人名义向乙方提供投顾服务或向乙方收取费用;
c) 甲方证券投资顾问知悉乙方作出具体投资决策计划时,不得向他人泄露乙方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为他人抢先交易提供便利;
d) 禁止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e) 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f) 禁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g) 禁止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h) 禁止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i) 禁止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包括受贿和行贿;
j) 禁止向客户做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第七条 特别提示
1. 甲方提供的投顾服务内容及向乙方提供的投资分析和投资建议,仅能作为乙方的投资参考,投资决策由乙方自行作出,不能保证乙方获得投资收益,也不能保证乙方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乙方应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2. 乙方不得与甲方人员私下联系,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添加私人微信、添加私人QQ、通过私人电子邮箱、使用个人电话进行联系,否则因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甲方投顾人员不提供投顾服务之外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购买其他互联网平台产品、代客操盘、投资理财、网络借贷等服务,如有此种情况,乙方应明确表示拒绝并立即通知甲方(乙方可以通过拨打协议首页的服务监督电话或者向 邮箱kefu@stockhn.com发送邮件),否则因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 甲方只通过服务平台向乙方提供服务,请乙方务必认准甲方服务平台,切莫上当受骗,如乙方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服务监督电话或客服电话进行确认。
5. 甲方客服部门为特定回访联系人,客服部门负责相关业务回访及汇款指导等非证券投资咨询工作,不提供任何投资意见或建议。
6. 乙方签署本协议后,若甲方赠送给乙方投顾服务期限的,则赠送的服务期限将在乙方购买的投顾服务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和使用。
7. 因黑客行为或乙方的保管疏忽导致乙方在甲方服务平台的账号、密码遭他人非法使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知识产权
甲方对投顾服务及服务平台中提供的任何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资料拥有完整的知识产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上述内容实施传播、翻版、复制、篡改等行为。
第九条 免责条款
1. 对于因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故障等技术原因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其它缺陷,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将尽量减少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2. 甲方提供的服务不具有任何明示的、暗示的,及/或对任何用户、任何交易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有效性、完整性的任何保证和承诺性质,乙方需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我判断甲方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有效性、完整性,乙方因使用甲方投顾服务而进行的证券实盘交易、投资操作等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均由乙方自己承担。
3. 乙方理解并接受,甲方可能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服务平台或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或者维护,如因此类情况而造成服务在合理时间内的中断/中止,甲方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解除或终止
1. 本协议有效期自本协议生效期之日起至投顾服务期限届满之日止。协议有效期满本协议自动终止。
2.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
3. 乙方未依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完毕本协议全部义务的,本协议自动终止并解除。
4. 乙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解除本协议,除此及/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擅自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5.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停止向乙方提供投顾服务(包括收费及免费服务),且不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因甲方停止提供投顾服务请求赔偿:
a)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约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b) 乙方未按约定向甲方支付投顾服务费用的;
c)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之规定,与甲方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从业人员、授课老师、销售人员、客服人员)私下联络的;
d) 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其他约定,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的;
e) 乙方向甲方申请解除协议或实施相关行为(包括但并不限于投诉、信访)的。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 如因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之约定而给乙方造成直接实际经济损失的,甲方同意就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实际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赔偿额度上限不超过乙方已经支付的投顾服务费用。除此之外,甲方对乙方的其他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根据甲方投资建议、投顾服务等作出投资决策遭受的损失。
2. 乙方同意维护甲方及其关联方的利益,如因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而给甲方或关联方造成损失,乙方同意就由此给甲方或关联方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 乙方签署本协议后,未依本协议之约定擅自单方解除本协议或非因甲方根本违约或未与甲方协商即实施相关行为(包括但并不限于投诉、信访)而要求退款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本协议投顾服务费总额30%的违约金,按日折算扣除乙方实际使用的投顾服务费用并将剩余费用(如有)原路退回至乙方的付款账户后,本协议终止并解除。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 若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任何争议,自争议发生之日起,甲方有权立即中止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冻结乙方投顾服务期。
若争议解决之后,乙方同意继续接受甲方提供的投顾服务,则甲方为乙方解冻投顾服务期;若争议解决之后,乙方不同意继续接受甲方提供的投顾服务,则剩余投顾服务期限按退款处理。
2. 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甲、乙双方明示且不可撤销的同意将争议交由律师事务所或其他第三方调停处理。律师事务所或其他第三方调停在三十日内未能达成有效解决方案的,有争议的一方应向北海仲裁委员会北京庭审中心申请仲裁。
3. 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因发生争议故意损害或恶意诋毁另一方,不得威逼、利诱、恐吓对方,不得干扰和破坏对方的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和生活。
第十三条 其他规定
1.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完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按甲方要求完成风险测评和适当性匹配;
(2)签署投顾产品服务协议和《风险揭示》;
(3)甲方要求乙方应当完成的其他事项。
在乙方未履行完毕本条约定全部义务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开通服务。
2. 甲乙双方此前就本协议有关事项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形成的相同性质的许诺、承诺、声明、建议、意见、保证、安排、草案、协议、谅解、备忘录等,凡与本协议有冲突之处,均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3. 若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中具有保密性质的条款的效力。
4. 如因法律法规修订或监管部门要求,导致本协议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甲方有权单方修改或变更本协议之内容,增加、减少、修改或变更各类规则时,服务平台会及时进行更新,乙方应自行在服务平台下载阅读,如乙方不同意变更之内容,请乙方务必以电话方式通知甲方,否则本协议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5. 甲方通过各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平台公告、平台推送、电子邮件、短信提醒等)针对投顾服务作出的任何声明、通知、警示等内容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6. 若本协议期限届满时乙方同意续约,必须在本协议约定的投顾服务期限届满前支付所购买的投顾服务费用,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投顾服务费用,视为本协议有效期自动延续,本协议有效期与乙方新购买的投顾服务期限一致。
7.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若为纸质版,则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与签署的电子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系甲乙双方就《上海海能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协议》的签署部分)
甲方(盖章):上海海能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